智慧车联开放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智慧车联开放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英文名:Intelligent CarConnectivity Open Alliance,缩写为 ICCOA。

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中国智能终端厂商(以下顺序按公司名称首字拼音顺序排列)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I”)、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vivo”)自愿联合发起成立(MI、OPPO、vivo 统称为“发起单位”),并接纳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加入的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旨在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市场为驱动,以服务开发者企业为主体,制定技术标准,搭建智能终端的生态平台。促进联盟成员企业的生态研发、设计、集成、服务等水平,探索和构建智能终端产业的下一代生态,提升我国智能终端产业的竞争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加快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及其会员应本着守法、诚信、合规的原则参与本联盟的一切事务,积极建设合规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五条 本联盟接受上级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联盟任务与主要工作


第六条 本联盟立足于制定技术标准,搭建智能终端设备的生态平台,服务上下游生态企业,支撑政府决策,推进智能终端产业发展。

第七条 本联盟任务是着力聚集产业生态各方力量,联合开展智能终端的技术标准生态研究,共同探索在联盟技术标准生态下的新技术、新模式和新机制,推进技术、产业与应用研发,开展试点示范,广泛开展产业合作,形成智能终端生态的服务平台。

第八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一)开展智能终端生态涉及的技术标准、政策法律、产业预研、安全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研究。(二)开展智能终端生态涉及的技术标准的前期研究及标准探索、标准制定、标准发布,有力推动移动行业的高水平发展及业务创新。(三)开展对符合联盟技术标准的生态企业进行认证与技术交流。(四)品牌推广:通过重大活动、网站、专业媒体等形式拓展联盟品牌以及影响力。(五)其他联盟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联盟会员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本联盟由常务理事单位、金牌理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组成。

第十条 本联盟的发起方自动成为首届常务理事单位,后续增补常务理事单位需当前常务理事会全票表决通过。发起单位对联盟事务表决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移动终端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自愿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联盟成员;(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三)在本联盟的技术标准生态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联盟普通会员程序:(一)下载、填写申请加入联盟材料:《智慧车联开放联盟新会员申请表》;(二)申请人将《智慧车联开放联盟新会员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联盟秘书处初审,由常务理事会议评审通过;(三)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即可将《智慧车联开放联盟新会员申请表》纸质版材料签字、盖章后提交联盟秘书处;(四)成为联盟正式会员后,可享受会员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可以自愿申请加入联盟技术工作组。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单位(一)联盟发起单位自动成为常务(与上文第十条保持一致)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任期2 年,可连选连任。(二)在联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金牌理事单位,可由常务理事会成员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全票通过即可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三)常务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1.参与讨论联盟的战略方向、重大事项,审议、修订本章程;2.在联盟平台、使用联盟相关资源进行宣传;3.提议成立联盟下设的工作组和重大立项的权利;4.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工作组负责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5.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减员、增补;6.可参与联盟技术标准制定,拥有联盟技术标准立项权、起草权及投票权;7.使用联盟内公开资源,资源如联盟正式发布的技术标准、宣传资源等联盟允许公开分享内容,以联盟统一官方口径及正式确认为准;8.免费参加联盟发起、承办的各项活动,在联盟对外商业展示和行业活动中享有优先权。(四)常务理事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默认放弃常务理事单位资格;2.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3.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4.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5.不得泄露或者非法获取联盟以及联盟成员所有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书面或口头告知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7.共同分担联盟运营成本(如联盟活动),提供能力,供联盟成员共享;8.遵守联盟关于数据使用、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具体请参见《ITGSA 数据使用、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9.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金牌理事单位(一)在联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联盟成员,可由常务理事会成员提名,经理事会全票通过即可成为金牌理事单位。金牌理事单位任期 2 年,当上述任期届满时,经理事会成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后,可连任。(二)金牌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连续三次缺席理事会会议,默认放弃金牌理事单位资格;2.在联盟平台、使用联盟相关资源进行宣传;3.参与联盟下设的工作组或项目;4.可参与联盟技术标准制定,拥有联盟技术标准立项权、起草权及投票权;5.拥有联盟秘书处和工作组负责人被选举权;6.使用联盟内公开资源,资源如联盟正式发布的技术标准、宣传资源等联盟允许公开分享内容,以联盟统一官方口径及正式确认为准;7.免费参加联盟发起、承办的各项活动,在联盟对外商业展示和行业活动中享有优先权。(三)金牌理事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2.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4.不得泄露或者非法获取联盟以及联盟成员所有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书面或口头告知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6.遵守联盟关于数据使用、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具体请参见《ITGSA 数据使用、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7.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普通会员单位(一)认可联盟发布的技术标准,完成联盟官网注册,满足【第十条】会员必备条件,并且完成【第十一条】会员申请,即可成为普通会员单位。普通会员单位无任期限制。(二)普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在联盟平台、使用联盟相关资源进行宣传;2.可参与联盟下设的工作组或项目;3.可参与联盟技术标准制定;4.使用联盟内公开资源,资源如联盟正式发布的技术标准、宣传资源等联盟允许公开分享内容,以联盟统一官方口径及正式确认为准;5.优先参加联盟发起、承办的各项活动;6.优先享有联盟提供的政策、技术等服务。(三)普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2.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4.不得泄露或者非法获取联盟以及联盟成员所有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书面或口头告知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遵守联盟关于数据使用、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具体请参见《ITGSA 数据使用、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6.理解并同意,联盟审核会员及其产品的行为并不免除会员对上传内容的合法、不侵权等的担保责任,同样并不意味着联盟对其审核结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会员的资质、其产品承担任何保证或法律责任,会员须对其上传的产品、内容负全部责任;7.会员向联盟提供的内容应当满足所有可适用的国内、国际出口管制法律法规要求;8.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退会及除名(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经理事会成员讨论通过后,履行有关手续,终止会员资格;(二)会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或因业务取消或限制等原因,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三)会员退出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组织架构


第十七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技术标准工作组、职能工作组,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八条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理事会成员组成,联盟理事会成员包括常务理事和金牌理事成员单位,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三)审议联盟的工作报告;(四)审议决定联盟技术标准的发布;(五)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六)任命和罢免秘书处和工作组负责人;(七)负责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等会议;(八)决定会员的除名;(九)决定联盟工作组和项目的设定;(十)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十一)决议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各联盟理事会成员单位可指派 1 位委托人(自然人)担任联盟理事会代表,代表本联盟理事会成员单位行使理事会成员权利,履行理事会成员义务,联盟成员单位任命、变更联盟理事会代表或其权限的,应当出具书面任命书或证明函。

第二十条 理事长在联盟发起单位中产生,任期 2 年。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单位自荐或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 2/3 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审议联盟工作报告等一般事务决议需 1/2 以上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生效;重要事务决议需理事会成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要事务包括:(一)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二)任命和罢免秘书处和工作组负责人;(三)决定会员的除名;(四)决定联盟工作组和项目的设定;(五)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六)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七)审议决定联盟技术标准的发布;(八)增补金牌理事单位。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为决策。常务理事会按需召开,常务理事会需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相关事务决议需 2/3 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理事会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二)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等会议的召开;(三)起草联盟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四)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报理事会批准;(五)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30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秘书处成员可由理事会推荐产生,或由会员单位向理事会申请,经理事会成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示。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人选,由常务理事成员单位提名,经全部理事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秘书长任期 2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技术标准工作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二)起草工作组计划,报理事会审议;(三)负责工作组会议的筹备和召开;(四)对本工作组的标准进度和质量负责,在标准立项、审查等各关节,应严格把关;(五)起草工作组工作报告,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六)处理与技术标准测试认证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六条 技术标准工作组成员可由理事会推荐或由会员单位向理事会申请,工作组组长、副组长还需经理事会成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示。标准工作的决策、投票、立项等事项,成员单位需指定一名代表参与标准工作组的决策投票。标准制定工作决策需2/3 以上工作组成员同意。各工作组的标准进度严格遵守理事会对整体标准工作的时间节点,无法直接决策事项组织工作组内部投票,过半数支持则通过。

第二十七条 职能工作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联盟推广、活动策划组织、信息传播;(二)起草工作组计划,报理事会审议;(三)负责工作组会议的筹备和召开;(四)对本工作组的项目进度和质量负责;(五)起草职能组工作报告,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六)处理与联盟市场推广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八条 职能工作组成员由可由理事会推荐产生,或由会员单位向理事会申请,经理事会成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示。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由全体成员单位共同分担,会费用于支付联盟日常运维费用、线下活动费用及其他联盟相关事务所需费用。每年年底按照实际消耗进行结算,需要提供费用明细。

第三十条 本联盟运营经费以自然年为周期收取,按照常务理事单位每年 5 万元、金牌理事单位每年 3 万元、普通会员单位每年 1 万元的标准缴纳,新加入成员单位按照全年标准缴纳会费。自然年结束时,由联盟理事会重新审议并通过下一年的会费标准,上一年会费的结余部分自动转为下一自然年的联盟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联盟规定的范围以外,接受联盟理事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基于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智慧车联开放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三十六条 联盟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全部成员通过后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智慧车联开放联盟理事会。


附件:

智慧车联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ITGSA数据使用、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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